股东出资不足损害债权人债权,债权人能提请债务人公司所在地管辖吗?
这一阵,我们团队有一起初级辩论赛,是A公司欠B公司款项,还不上,A公司的股东甲认缴出资1000万,实际出了300万,并将股权转让给了乙,我们代理B公司作为正方向甲乙发起了辩论,理由是甲乙出资不足导致B公司的账还不上。找到A公司所在地的初级裁判,不过裁判认为自身没权管辖,需要另请高明。
本周,高一级的裁判发表了最终意见,认为:
一是说,这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争议辩论,按照民事辩论规则第二十九条,“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辩论,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裁判管辖。”分歧就是这个侵权行为地到底是哪里?
二是说,B公司实际上主张的是甲应出资而未出资导致公司欠帐还不上,故甲应向A公司出资而没有出资的A公司所在地,就是侵权行为发生的地方,所以,A公司所在地的裁判有管辖权。
一句话,这类辩论赛,债务人是公司的,可以找公司所在地裁判提起辩论。
好,我是特律师,一起学习法律怎样契合商业与现实,行大道,少走冤路,少入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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